山东东营:党建聚人心 幸福来敲门******
“以前想看医生,得先到医院挂号排队。自从社区安装了远程诊疗系统,我就不用经常跑医院了,有问题,点点屏幕就能找到医生在线问诊拿药!”年近七旬的山东东营玉景社区居民王斌指着“一键呼叫”系统说。
玉景社区是胜利油田办社会职能剥离后成立的油地融合城市社区,投资380万元建成的智慧居家养老平台惠及1600余名老年人,新建的老年家餐厅、理疗室、图书室等设施已成为老年人的幸福家园……这是东营区强化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构建“油城e家·幸福家园”治理体系,推动城市基层治理“活起来”的缩影。
基层治理工作千头万绪,群众需求各不相同,有了矛盾怎么解决、在哪里解决?东营区组建专门委员会统揽城市基层治理所有事项,解决了“九龙治水”多头调度问题,优化了66项街道属地管理事项清单,下放综合执法等7支队伍由街道统管,为街道、社区减负扩权赋能,激活了城市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
“加装电梯‘六步法’现在还在社区白板上写着呢!”辛店街道胜凯社区居民张广平难掩兴奋。张广平是胜利采油厂退休职工、“暖心向阳”志愿服务队副队长,他主动申领了小区加装电梯“总管”一职,最终促成电梯成功安装,形成了张师傅加装电梯“六步法”,张广平还因此被社区纳入“新能人”人才库。
像张广平一样,在东营区一大批有能力、有威望、有公心、有热情的党员群众参与到社区治理和服务群众中来。干部职工下一线、服务资源到基层、幸福满意进万家,油地选派4000余名党员干部职工,吸收2449名党员和居民参与,常态化定格在小区、楼栋,平时志愿服务,急时社区统筹,“平时之功”转化为居民自治的“应急之力”。同时,推动以城带乡、城乡互助,65个城市社区党组织与195个行政村党组织结对共建,已开展农特产品进城、暖心服务下乡等共建联动活动80余次。
李金贵不仅是一名快递员,还担任文汇街道商隆社区新就业群体“流动网格员”。在东营区这样的“流动网格员”已超过6000名。东营区打造新就业群体党群服务中心,精准实施关爱、培训、服务等一系列项目,全面提升新就业群体的幸福感、归属感。同时,新就业群体主动参与社区“1+n结对联系”“8+5治理清单”等活动,成为基层社区治理的“信息收集员”“政策宣传员”“文明示范员”……
用好社会联动同治力量,东营区着眼党组织号召、组团式服务,发动爱心企业、爱心商家、党外人士、新就业群体等力量参与城市治理,平时互联互通、急时“一键切换”。该区还成立区级社区治理发展基金,回馈参与基层治理的新力量,2022年以来,已有160名民营企业家、457名党外人士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拥有737户、2132名居民的东方银座花园是当地最早开发建设的商住一体型住宅小区之一。小区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群众意见很大。2022年,社区党支部牵头梳理出小区用房、电梯、道闸等公共收益金约23万元,同时撬动小区治理资金100万元,实施了主路改造、喷泉维修、大门维修、图书角建设等系列改造工程,赢得了群众的支持。
东营区各社区还积极与驻地单位签订共建协议,通过共同开展活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破解难题等方式,整合盘活阵地、文化、服务、信息等资源,协调各方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该区还建立了“群众幸福满意标准体系”,通过制定幸福社区、幸福小区、幸福楼道评选细则,动态评定、激发活力,让幸福感无处不在、满意度不断跃升。
光明日报记者 赵秋丽 光明日报通讯员 刘智峰 周 强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